论文提要:
在网络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司法过程中舆论监督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发挥积极作用,否则将会阻碍司法公正。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中探究和谐解决二者冲突关系的路径,保持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平衡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剖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而尽量限制其消极作用提出对策建议。(全文共6132字)
以下正文:
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二者的终极价值目标。司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新闻报道则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标准来评判事非,引发舆论力量,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二者实现公正的方式虽有所不同,但其深层目的均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舆论监督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制约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将传媒舆论监督作为除立法、司法、执法外的“第四权力”,使其作为公共权力,通过媒体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国家司法权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权力,就应该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但是,网络与新闻媒体力量不断发展的今天,民众通过新闻监督来表达正义”的声音愈来愈大,民众的“正义”与司法实现的“正义”冲突颇多。
2006 年,原告徐寿兰欲乘坐公交车,不料摔倒致伤,彭宇发现后将其扶至旁边。原告后被诊断为骨折并住院治疗。此时,原告声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所致,于是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法院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45876 元)的损失。法院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作出彭宇补偿原告损失的判决。这样一则判决随即招致了国内舆论的指责,认为法院判决缺乏情理,不应该让好心人行善而受讹诈。在网上与彭宇案相关的文章约412000 篇,在法治社会进程中,广大民众对于社会热点案件的关注有利于起到司法监督的作用,这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媒体报道呈现的新闻内容是好人行善却无好报的“事实评定”,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事实的真相是有待法官认定的。新闻媒体在没有调查事实真相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己好恶的道德标准对案件当事人贴上标签,形成的舆论压力无疑会左右法官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不久前浙江温岭警方通报,激起强烈民愤的虐童教师颜艳红不构成犯罪,改处行政拘留15 天。这一结果令诸多网友很失望,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是“法治精神”的胜利。近年来,导致公众舆论与司法判决出现紧张关系的案例不在少数。早在1997年,河南警察张金柱因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临刑前他留下一句“名言”:“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当时张金柱的案件在判决前被影响力巨大的《焦点访谈》节目曝光,对案件的审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2]。尽管此案判决结果在法律上也是站得住脚,但自此以后,人们开始担忧舆论是否会成为破坏独立审判的另一种力量。随后,中国迅速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技术走向普及和发展,博客和微博等网络工具为大众提供了迅捷的发声通道,从此公众舆论仿佛装上了扩音器,不断面向司法机关大声“喊话”。“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更是将舆论与司法的对角戏推向了狂欢似的境地。这两件案子最终都如“民意”所愿,被告人被判死刑。“李昌奎案”更是在终审判决死缓后,不惜启动重审程序,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就像戏剧或者小说一样,当情节推动到高潮之时,也正是急转直下,走向闭幕之际。药案和李案的后续情节带动了人们更为深入地反思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在药案审理过程中,舆论中不断冒出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传闻,药案受害方代理人张显也积极传播这些传闻。无可置疑,诸多传闻是促成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因素。事后大家又发现,事实与传闻有很大出入,张显被药父起诉,要求就名誉侵权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药父的诉求。许多原本激愤的网民因此开始反思。
在舆论逻辑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司法与舆论保持距离,在提倡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甚至还对司法案件的报道有所限制。例如在英国,不仅不允许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英国法院还可以向媒体发布命令,要求推迟报道某些可能受舆论干扰的案件。香港媒体在报道当地司法案件时,也只能很简单地报道部分案件事实,在案件定性和量刑上不能做过多评论,也不允许肆意预测判决结果。实际上,美国的司法判决结果常常与大众意见相左。有学者统计过美国第16 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任上,只有大约3/5 的判决和公共意见相吻合,但几乎每一例判决都得到国民的尊重[3]。我国的法治正处于转型时期,公共舆论也尚待成熟。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法律对司法独立的规定,法官行使司法权,需严格按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运用特定的知识、独有的语言、原则、规范、逻辑和程序对一定的行为进行评判,其对于处理各种纠纷、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有着严格的评价标准及体系[4]。但是舆论监督一般是以道德标准为基础,对某些事件进行报道、评价,以满足社会大众的求知、好奇心理。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社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