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力代表着群众对法院的认知程度,更代表着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综合素质,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全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巨大挑战。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从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着手,加强队伍建设,推行阳光司法,多措并举,共推司法公信力再上新台阶。(全文6117字)
以下正文: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目前,法院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程度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审判执行工作正面临严峻考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有赖于对审判队伍的进一步壮大,也有赖于对司法公开、司法为民的具体落实,只有找准问题,倾力解决,才能让司法赢得公信。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㈠]它包涵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法治社会里,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进而赢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法院三方面的认同:一是信任法院,即当社会大众遇到疑难纠纷无法排解时,主动将它交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是信赖法院,即相信法院按照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三是赞誉法院,服从裁决,即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预定程序所作出的裁决结果。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可见,党和中央已经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到了新高度。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就不足,法院一旦失去司法权威,人民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就会被动摇,就无法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一旦“法院失去公信力,公民将有可能重新通过私力甚至恶势力对侵犯对神全力的人进行报复,社会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㈡]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但是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而且关系着党和国家致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工作全局战略。
三.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和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但在涉诉信访中我们可以看到,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的不良势态。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司法公信力与个别法官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而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响应的变革,社会矛盾激化,各种社会纠纷不断涌现,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增大,彻底解决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成为依法治国最严峻的挑战。
四. 基层法院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探讨
(一)法官司法能力的相对薄弱。基层法院是群众接触司法的第一线,群众通过与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来感受司法权威、衡量司法公正。然而,基层法院部分法官仍存在凭经验办案,漠视司法程序,文书写作由书记员“包办”的不良现象。甚至有个别法官将司法权威异化为个人权威,把自己看成是法律和司法的化身,不去竭尽全力追求公平正义,而是斤斤计较个人威严,损害了司法活动的社会公信度。[㈢]加之缺乏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这些法官不仅没有彰显司法的公开公正,反而在这些个案中给老百姓留下“拖沓”、“乱判”的不良印象,即使之后遇到审判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优秀法官,老百姓也很难重树对法官的尊重和信任。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老百姓评价好坏不一的现象,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处在信任危机的边缘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司法公开范围不广、力度不够。司法公开、透明是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是获取社会支持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长久以来,司法都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这使老百姓无从建立对司法的信任。首先,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对司法公开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对有利于法院工作开展的就积极公开,对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信息公开的就很少,渐渐地形成了“选择性的司法公开”[㈣],通过选择性公开信息将司法包裹起来,脱离群众,躲避监督,以致引发公众反感。其次,司法公开渠道不多,不畅通,只局限于在内网、报刊等平台公开司法信息,忽略对新公开渠道的挖掘,司法公开往往只停留在表面,群众根本不能通过这样的公开真正走进法院、了解司法。
(三)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儒家的思想主导人们形成的“厌诉”和“贱讼”的意识刻板而持久,以皇权和父权为核心的人治主义架构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的理解更多地寄托在了“包青天”式的个人英雄主义身上。特别在公民文化素质不高的偏远地区,不相信法律、不信赖法官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导致公信力的建立变得异常艰难。在一些当事人眼中,清官是可亲的,但他们总抽象在远方;而身边更多的是贪官污吏,是具体的存在,即“抽象的清官,具体的贪官”。[㈤]因此,一些群众自身利益被侵害时,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习惯于上访政府,这种“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集中反映了官本位思维定势,也说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历史记忆消极惯性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