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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2016/1/28 11:24:53 次浏览 分类:案例评析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对长期赖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我院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对该部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的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令发布后,下列所有被执行人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读书;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对本《限制高消费令》所列的被执行人的行为予以监督,被执行人如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可向本院予以举报。举报电话:5615085

 

                                                                                                 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及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序号

案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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