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对长期赖债、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根据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读书;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对本《限制高消费令》所列的被执行人的行为予以监督,被执行人如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可向本院予以举报。举报电话:5615085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及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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