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院法官助理的管理,切实保障员额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法官助理,是指经本院院长任命、协助员额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综合部门。行政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少量设置法官助理岗位,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
(1)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2)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4)受员额法官委托或协助员额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5)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
(6)协助员额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
(7)根据员额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8)根据员额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9)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10)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1)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审判管理、司法技术及其他综合性事务工作;
(12)完成合议庭或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辅助办理案件中,法官助理应当接受员额法官指导、安排和监督,员额法官对法官助理具有工作分配权和奖惩建议权。
第六条 实行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登记制度,即:在网上办案系统中,点击登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时,应当点击登记法官助理。
第七条 实行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署名制度,即: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后,可以在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八条 实行法官助理回避制度,即: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辅助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辅助办理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辅助办理案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法官助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助理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第九条 法官助理的绩效考核,应当以所在团队绩效或固定编配的员额法官绩效为基础,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团队协作等方面。其中,履职情况考核根据其辅助办结案件数量、草拟裁判文书、法律辅助和辅助性工作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法官助理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由本院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所在审判(执行)团队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团队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不得泄露审判秘密、违反党风廉政等相关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院机关。各基层法院可根据本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与本院之前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试行)为准;本办法(试行)与上级法院新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新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