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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案件现状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2020/8/4 9:31:10 次浏览 分类:审判研究

资中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案件现状分析并

提出对策建议

 

一、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现状

近三年来,资中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占据相当大的比例。20158件,2016年有13件,201719件,特别突出的是在20181月就有10件民间借贷案件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后进行了裁定驳回,现均提起了上诉。在这些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提起上诉85%以上。而近三年来,二审作出维持法院裁定的维持率达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被裁定驳回,当事人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原本属于管辖权相当明确的案件,经当事人几经折腾,导致审限延长、诉讼成本增加,更为严重的是因当事人的不诚信而使权利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丧失司法公信力。

二、原因分析

(一)借款人对法律理解不透彻。主要表现在《合同法》解释第十条“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认识产生理解歧义。认为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应当由借款人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解释”第三条和四川省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6)的指导意见(2016)第二条就作出了具体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出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产生《合同法》第十条的理解歧义是属于对法律理解不透所致。

(二)提起管辖权异议成了借款人拖延还款的伎俩。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经营程过中,往往出于对市场风险把控不住,刚开始时信心满满的,总想将事业做大做强,不惜筹措资金。当投资出现问题时,三角债、折东墙补西墙等现象屡屡发生。为了拖延还款,在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丧失诚信、恶意逃债。特别是金融借贷纠纷案件,“老赖”认为“银行的钱,可以不还”,更有甚者提出,“我借钱时就没想到要还”,属绝对的不诚信。权利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时,只能通过司法救助起诉至法院。然而,管辖权异议提起、“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最后再回到审判。在这漫长的诉讼中,为“老赖”转移财产提供了宝贵的时间。最终权利人有可能是赢了官司而实现其胜诉权益。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立案环节对管辖权存疑案件的审查。虽然当前推行有案必立的“立案登记制”,但是,不妨碍法院依法在立案环节初步审查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存疑案件问题上,可向专业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咨询,防止案件审判程序错误,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完善法律的制裁规定。临沂兰区法院对一房地产公司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被罚款10万元,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持肯定观点的网络评语基于“恶意”一词居多。虽然在不同程度上增长了法官的势气和鼓舞了法官人心,但是引用的法律依据仍缺乏具体的规定,该院概括地以被告“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为由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因此,建议在《民诉法》编章中对妨害诉讼行为的其他情形中进行权威司法解释,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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