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明德诉被告资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
被告:资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原告系资中县铁佛镇**村村民,被告系资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2017年12月17日,原告在四川京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资中县罗泉镇曹家沟群力桥建筑工地上从事桥面模板加固中被铁丝刺伤右眼,致右眼球玻璃体脱落伴出血,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经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被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级。该项目承包方为被告参保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被告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后,将被告应得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约8万余元直接支付给了承包方,拟将医疗补助金支付给承包方。原告到承包方索要该费用无果,遂于2018年11月5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已核定的上述款项,并另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万余元。
【调解及处理结果】
本院立案后,发现原告起诉的两个案件,案件性质相同,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决定合并审理。并依照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提交法律和事实证据,并责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前,承办法官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发现该案应当由被告审核工伤保险待遇后、将该保险待遇直接支付给原告,承办法官遂与被告交换了意见,为案件的处理打下了基础。2018年12月10日,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进行了网上全程直播,被告分管领导出庭,庭审中,被告方认识到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其将核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承包方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出庭负责人当即表示同意调解,经调解:由被告限期自行追回已发放给承包方的工伤保险待遇款,如不能追回,由被告在一个月内按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原告;未核定的原告的医疗救助金由被告在一月内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的待遇支付给原告。至此,原告起诉的两起行政给付案在短时间内予以调解结案。
【案例评析】
处理本案纠纷的关键点在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除被告的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外,承办法官更应知晓相关法律的规定,办案过程中必须依法办理案件。一方面,作为行政机关,应从传统的工作作风中转变过来,不能只顾办事简单,怕麻烦,要切实为弱势群体办实事、办好事,不要让受伤职工身心再次受到伤害。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要依法办案,首先要熟悉行政机关行政作为的法律法规,了解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涉及本案的原告是否受到了行政机关不公正的对待。第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达到调解处理的结果。为此,承办法官主动与被告单位进行了沟通,为调解处理行政纠纷奠定了基础。
本案的成功调解给我们如下启示: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可调性。通过本案的审理,得出给付类行政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适用调解解决纠纷比判决更具有实际意义,即体现了社会效果,也减少了群众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同时加强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
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直接将该待遇支付给用工单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不依法行政是导致原告诉讼的直接原因,被告能通过调解解决本案,说明被告认识到工作中的失误,也防止了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三、树立了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导向。通过本案的审理,该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在为老百姓办实事上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别针对此类案件,不能让老百姓身体受伤,心灵上再次受伤。为此,本院依法向被告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希望能改变以往的作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被告表示虚心接受建议,改正工作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