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雨青、谭清文、谭周彬与被告陈英
抚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情况】
原告:谭雨青、谭清文、谭周彬。
被告:陈英。
原告谭周彬系原告谭清文、谭雨青之父。原告谭周彬与被告陈英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4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谭雨青、谭清文随其父谭周彬生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500元。但被告从离婚之日至今却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告谭清文、谭雨青的抚养费一直由谭周彬垫付。因原告谭雨青、谭清文一直生活在场镇,之前约定的5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两个子女正常生活需要。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900元,并支付谭周彬垫付的抚养费67000元。
【调解过程及处理结果】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该案为家事案件,宜用调解方式处理方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了沟通,但被告表示自己在外地,不会出庭应诉,并表露出对法院工作的不配合。承办法官遂深入被告所在村社进行走访,并与被告父母进行沟通,得知被告重新组建家庭后,举家长年生活在外,被告现又育有一儿一女,家庭条件比较困难。考虑到被告的现实状况,承办法官通过村干部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并最终确认了了被告并不是不愿意承担抚养费,而是家庭经济困难,承受不起原告要求的数额。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内心真实想法后,再次与被告进行了沟通,从道义层面阐明了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性,从法律角度释明了原告主张抚养费的合法性,并从法理角度阐释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越性。在承办法官的真诚沟通下,被告认识到了自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法,并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法院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付抚养费。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将被告的生活现状及内心真实想法同原告进行了沟通,希望原告理解被告的生活现状。原告表示,考虑到被告已认识到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欠妥,鉴于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同意按被告支付能力接受调解。最终,当事人通过庭前调解方式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英自愿支付给原告谭周彬垫付的子女抚养费15 000元,并从2018年11月起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每个子女年满18周岁止。
【案例评析】
本案成功调解的启示:
本案为家事案件。准确掌握当事人内心真实动态,灵活把控调解方式,系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承办法官准确把握家事审判新理念,将家事审判的“亲情修复”宗旨贯穿调解全过程,调动调解参与主体的情感思维,钝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调解搭建温馨和谐的平台。调解过程中注重将情、理、法巧妙结合,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更多地感受到法律的人文关怀。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围绕“该不该支付子女抚养费”作为交谈主题,将被告的思维牢牢固定在道德框架内,极大地削减了被告的对立情绪。在调解方式上,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采取多元灵活的方式,协调多方主体积极参与调解,如调动村社干部、家事调解员、被告亲属的参与,在调解方式上综合电话沟通、微信交流、背靠背调解、面对面协商等。不拘一格的调解模式为案结事了创造了条件,将家事审判新理念指引调解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