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凤仙诉被告李平、李向奎、李泽花
赡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凤仙。
被告:李平、李向奎、李泽花。
原告黄凤仙与丈夫李恩高(已于1994年去世)婚后生育长子李平、次子李向奎、三女李泽花,三个子女均已独立生活。2018年10月2日,原告因患心肌梗塞在资中县人民医院、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5530.06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21364.15元,剩余医疗费24156.91元。三个子女均不愿承担,遂原告起诉至法院
【调解及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黄凤仙刚动完手术身体虚弱的特殊情况,将自身为人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实际行动告知三被告。经审理查明次子李向奎二十多年与母亲没有联系,长子李平偶尔给母亲一点零花钱,三女李泽花在母亲住院期间尽到了照料义务。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指出,作为子女,应当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对李向奎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进到较多赡养义务的三女李某花给予赞扬;同时,建议三个子女平时多打电话慰问母亲,春节期间家人多多团聚。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分别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并从2018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黄凤仙生活费900元,非住院治疗糖尿病和心肌梗塞常用药品医疗费300元,其余医疗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李平、李向奎、李泽花各承担三分之一。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调解给我们如下启示:
一、以身说法,言传身教。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法官用自身行动向当事人现身说法如何尽赡养义务。
二、血浓于水,法理并举。被告李向奎与母亲二十多年无联系,心中充满不满与愧疚,但是得知老母亲病重,终放下内心的纠结。法官乘胜追击,以案说法,融情于理,解开当事人内心的症结。
三、家事审判,温情调解。始终坚持家事审判的理念,维护家庭温馨。分别考虑三被告的具体经济情况,采用个个突破的方式,分别作三被告的工作,为人子女能力有大小,但是应尽的义务不能少,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三被告达成一致协议,让老母亲赡养问题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