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德华、刘意峰与被告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周菊芬房屋登记管理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德华、刘意峰。
被告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三人周菊芬。
刘富友、李德华、刘意峰系资中县水南镇长河村拆迁户,户主刘富友于2009年3月21日与资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拆迁统一建房安置补偿协议》,安置上述三人每人30㎡面积的房屋,刘富友选中二区B户型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7.52㎡。2011年11月8日刘富友与周菊芬再婚,2016年4月周菊芬代刘富友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证,2017年7月刘富友去世,该房屋产权于2018年8月登记在刘富友、周菊芬名下。李德华、刘意峰、刘泽天、周菊芬、罗晓雅因刘富友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李德华、刘意峰得知诉争之房登记在刘富友和周菊芬名下后,将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诉至资中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诉争之房的房屋登记。
【矛盾化解过程及处理结果】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主动联系刘富友的继承人了解继承相关情况,并在征得各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资中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继承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承办法官则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促使各继承人握手言和。周菊芬以申请登记隐瞒了其配偶刘富友已死亡的事实,作为诉争之房的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李德华、刘意峰撤回了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政诉讼,并对继承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评析】
一是案涉拆迁房屋,不宜就案办案。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未充分告知权利人相关权利,简单地把房屋登记在户主名下,损害了被拆迁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应对涉案房屋的登记行为予以撤销。因本案涉及水南镇上千户拆迁安置房屋登记,不宜就案办案,以免发生群体性诉讼。
二是抓住争议焦点,理清审理思路。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刘富友的房屋继承份额分配,于是另辟蹊径引导当事人对本案引发的继承纠纷进行先行调解。
三是运用邀请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休庭后,承办法官邀请资中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继承纠纷的调解,由于原告与第三人长期生活导致家庭矛盾突出,法官与调解员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对继承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李德华、刘意峰撤回了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政诉讼。
四是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结案后,承办法官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房屋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问题,向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司法建议,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整改,以实际行动改进程序上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立案庭供稿)